信用卡交易代收代付服務約定事項

本約定事項係依「【商店街】個人賣場約定條款」(以下稱主合約)之約定,就信用卡交易之代收代付服務,約定相關事項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1. 信用卡交易款項之結算及支付,除依主合約所定關於代收款項結算及支付之約定辦理外,並以賣家已依商店街市集當時所定之方式及期限登入商店街後台系統確認訂單並輸入出貨單號為結算及支付之前提,但於信用卡交易款項結算或支付之時,如賣家實際上仍未出貨、或商店街市集有合理理由懷疑賣家尚未出貨或接獲消費者申訴或接獲金融機構通知屬爭議款項,商店街市集得暫停代收款項之結算或支付,且如爭議款項已支付予賣家,商店街市集得自應付賣家之款項中扣除或要求賣家返還。
  2. 為完成信用卡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商店街市集將與信用卡收單機構維持業務夥伴及合作之關係。基於該等信用卡收單機構之作業要求,商店街市集將依照該等信用卡收單機構之要求,提供買賣雙方之個人資料予該等信用卡收單機構;實際提供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供款項保管作業之抽檢查核作業等事項,依該等信用卡收單機構當時所定者為準。
  3. 為配合「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賣家同意,商店街市集得依有業務合作之信用卡收單機構之作業要求將賣家之個人資料(若為賣家為法人身分則包含該負責人之基本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實際提供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等事項,依信用卡收單機構當時所定者為準。
  4. 關於信用卡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各項處理程序,包括但不限於涉及信用卡帳款疑義、賣家帳務查詢問題、交易糾紛處理等,依商店街市集當時所定之程序及方式為之。
  5. 經由商店街市集所完成之信用卡交易,持卡人信用卡帳單上所顯示之特約商店為商店街市集,但經由信用卡所完成之買賣或其他交易關係仍僅存在於賣家與消費者之間,商店街市集僅依交易雙方之委託,代為收取及交付交易款項,商店街市集並將於信用卡交易流程中,提醒消費者其所交易之對象為賣家。賣家並應於交易過程中主動告知消費者其交易對象為賣家而非商店街市集。
  6. 賣家不得為信用卡收單機構所規定之拒簽行業,亦不得販售信用卡收單機構所禁止販售之商品或服務。
  7. 賣家與消費者間之交易,如屬遞延性交易之性質者,不得經由本服務接受該消費者以信用卡線上刷卡方式支付交易款項。如商店街市集事後發現其交易係屬遞延性交易之性質者,商店街市集得取消該筆訂單、暫停撥付該筆代收貨款,且如該款項已撥付予賣家,商店街市集得自應付予賣家的款項中扣除或要求賣家返還。如賣家違反本條之約定,商店街市集得移除該筆交易所對應之相關商品/服務或相關訊息、或隨時關閉賣家經由本服務所開設之網路商店之全部或一部、暫停賣家所得使用之本服務系統功能之全部或一部、暫停代收款項之結算或支付並得終止主合約。
  8. 若賣家經由商店街所進行之信用卡交易因違反主合約或本服務約定事項所約定之情形,而被商店街市集取消該筆訂單,導致該筆訂單所生之一切消費爭議,賣家同意自行處理該消費爭議,概與商店街市集無涉。
  9. 賣家所經營之業務及其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應遵守相關稅務法令之規定。
  10. 賣家經由商店街所進行之信用卡交易,須有實質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無實質商品或服務交易基礎之信用卡交易,商店街市集得拒絕之,並得暫停代收款項之結算或支付。
  11. 依據Visa國際組織修正開辦高風險收單計畫(High-Brand Risk Acquiring Program Updates),請賣家勿透過信用卡收款方式販售「商店街網站或系統所公告關於該計畫之11類相關商品或服務」。
    (1)若賣家販售這11類商品或服務中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或危及消費者健康或財產之虞者,無論賣家是否透過信用卡收款功能販售商品或服務,賣家均不得於商店街網站內販售及刊登該商品及服務。
    (2)若賣家販售這11類商品或服務,導致商店街受損害或商店街因此須向收單機構或國際組織支出任何相關費用,賣家應對商店街負賠償責任及償還責任,包括且不限於訴訟費、罰金、罰鍰、收單機構因Visa國際組織修正開辦高風險收單計畫向商店街收取之罰款、賠償金或相關和解金;賣家同意商店街得自應付予賣家之款項內,扣還相當於商店街受損害或因此支付之費用相等金額之款項,惟不足之金額,賣家仍應負責償還予商店街。
  12. 如賣家並非位於中華民國境內,商店街市集得拒絕提供信用卡交易,並得暫停代收款項之結算或支付。
  13. 賣家因消費者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所知悉之關於持卡人之ㄧ切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14. 本約定事項業經雙方同意列為主合約之附件,並視為主合約之ㄧ部分,有效期間與主合約相同。雙方間因商店街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本約定事項另有約定外,仍適用主合約及其他附件或附約之約定。
  15. 本約定事項之變更或修改,依主合約就本約定事項所訂之方式為之。